職自民國96年7月6日畢業迄今已逾10年,期間受各級長官提攜、教誨,尤承蒙前指揮官黃中將賞識,銘感五內。惟國防部法律司業務推展方向與職理念未合,且部內作為非職所能見容,應辦理退伍。
研讀法律,即希冀維護人權,然時日越久,越發覺軍中無公平正義可言,現下高司單位之作為罔顧部屬權益,不遵法律原則,『依法行政』淪為口號,視法務人員意見如草芥,甚而要求擔任橡皮圖章,只為達成長官求官私慾或迎合上級,踐踏法律之尊嚴,莫此為甚。
孫子有云『卒未親附而罰之,則不服,不服則難用也。卒已親附而罰不行,則不可用也。故令之以文,其之以武,是謂必取』,可知賞罰分明、樹立法治、帶兵帶心,始為領導之道!然綜觀目前國軍現況,僅有長官威權惡治,懲處無一不由『長官喜好』決定,毫無比例可言,尤以陸軍,各項評議會組成淪為魁儡,僅為『投長官所好者』,若遇『父母協其作惡者』或『立委、議員撐其腰』,無一不低頭示好,任其於軍中作大,壓榨同僚,危害部隊,如此標準不一,恣意妄為,可謂軍魂蒙羞,愧對先烈!
職到部已逾四年,雖極力爭取官兵權益,然卻力有未逮,屢屢送上建言,多遭攔截棄置,行政懲處有樹立法治之重要性,應審慎為之,非擅斷懲處求自身順遂!懲處之前,必先依循陸海空軍懲罰法第30條第1項完成行政調查。近來有懲處案件,欠缺行政調查,僅憑當事人自白,以行政規則之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牴觸法律位階之懲罰法,還自稱『很懂法律』,罔顧權益,視他人前途如糞土,沆瀣一氣,恣意玩弄部屬,是可忍孰不可忍!
權責長官極力迎合上級,監察人員為求績效,在尚未召開人評會時,便主張『大過兩次』之懲處,先射箭再畫靶,操弄評議會組成,替換對當事人有利說法之委員,對外又道貌岸然自稱其痛心疾首無法幫忙!於法、於理,是所不屑!或有人恣意妄為濫行申訴,長期進出營門未登記,造成內部管理罅隙,遭國防部調離現職,本部非但不予懲罰,還頒發離職獎金,補其獎勵摸頭,如此是非不明、賞罰不公、欺善怕惡,何來將帥風範?
甚者,有人擅闖他人寢室,只為自身休假利益,而遭致刑事追訴;濫訴所屬長官瀆職,平日恃其軍官身分欺壓部屬,又無藥師資格而任意給藥,遭移送偵辦二次!如此行徑荒謬之人員,僅因其父母之威嚇,單位任其在營區橫行。人惡者因故意違法犯紀而坐大,人善者因過失犯錯、誠實告知而遭汰除,天理何在!
曾經,職以為軍人之榮譽,在於氣節與風骨,立於道德與忠貞之上,任何決定均不應違背良心與正義,故長官之合法命令應確實服從,然若有違法理,部屬應挺身諫言確實輔佐;身為主官應勇於承擔,為部屬發聲,鞏固軍心,不應留戀官銜、職位,不可視部屬為棄子!更應無愧於心,盡己身之所學,協助長官、服務官兵!但近年來,卻發現某些長官之『不』依法行政!還自以為官大學問大,無視法律原則及部屬權益至極,21世紀的今日,法治觀念竟如此原始!看看近日年金改革,眾先輩群起為國軍同仁權益奮鬥之際,吾輩應捫心自問,這些『長官』是否夠格享有國家俸養嗎?
近期諸多事端,見官場現形心力交瘁,著實不堪負荷,既然航特部、甚至國防部這大家庭顯已無法見容職之卑微觀念,謹請依時於106年10月12日退伍。(附註:職謝絕各位長官約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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