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保之後
近來國防部為了提振軍紀,不斷釋出新的措施,包含修正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將「拒絕酒測」列入懲罰範圍,又或者縮短汰除年度考績丙等人員所需時間,又或者加重違失人員處分,一律兩大過或汰除,但問題是這些新措施的背後,是否真的能提振國軍的軍紀呢?
筆者先提出一個案例,讓讀者思考。筆者退伍前,所服務的機關發生了一件匪夷所思的「酒駕」案件,當事人是一名A中校,計畫休假期間帶著一家大小出遊,A中校的哥哥一家人便在出遊前一天就到了A中校家會合,兩家人聚會當然會小酌聊天,但因為隔天一早要出遊,所以一家人在晚上11、12點就入睡了。次日一早,因為睡過頭,所以全部人沒有盥洗就急忙整理好東西出門,就在一個路口,兩台車都在內線道等待左轉燈時,A中校所駕駛的車輛遭到一台後方的車輛撞上, A中校報警處理後,警方對他進行酒測,卻測出了呼氣值0.16毫克的酒精含量,隨即遭到警方將案件函送地檢署偵辦。雖然面對這樣的狀況,A中校並未隱瞞,如實陳報單位,沒有想到單位大張旗鼓,逕自認定A中校酒駕且肇事,在沒有召開評議會之前,不斷宣導要將A中校核予兩大過之處分,並予以汰除!但因為這事爭議過大,多次的人事評議會久久無法定出結論,歷經數次更換委員,才核定兩大過之處分。當然,A中校對於此處分極度不滿,依規定聲請了權益保障,不過司令部的權益保障會維持了單位的處分,直到了國防部的官兵權益保障會才廢棄單位的處分,在審議期間,地檢署也做出了不起訴處分,認定A中校無肇事責任,不該當刑法的危險駕駛行為。只不過單位的處分並未因此罷休,在國防部廢棄處分後,又再一次發布了兩大過處分,但被司令部的權益保障會廢棄了,之後又發布了一大過處分,司令部維持處分,在國防部官兵權益保障會審議後廢棄,最終以罰薪30%,期間6個月之處分定案。這段期間,A中校被剝奪了飛行資格,調離原職位,歷經5次權保、2年多的審議期間,最後無心再提起權益保障,黯然接受罰薪處分,年限屆至後退伍。
上面的案例為真人真事,筆者原本建議A中校對於罰薪處分應繼續聲請權益保障,但因為長年的審議期間,讓A中校對於國軍徹底失望,已經完全剝奪A中校的專長發揮空間,一心只想退伍求去。筆者並非指責權益保障制度的理念不當,因為有這個制度,A中校才得以保全應有的權益,但也因為這項制度,卻也變相導致國軍單位主官進行處分時,時常沒有思考處分的正當性,不僅有比例嚴重失衡,甚至於處分適法性的問題,國防部積極推廣「依法行政」,難道不應該正視此項問題?
有些人可能會質疑,許多懲處是透過「懲處評議會」決定的,並不是主官決定就可以。其實,就陸海空軍懲罰法第30條第6項規定觀之,「前二項評議會,由權責長官指定適當階級及專業人員五人至十一人組成,並指定一人為主席。」,可以知道評議會的組成委員仍然是「權責長官指定」,也就是說要不要懲處、下達何種懲處,依舊在「權責長官」得以掌控的範圍,甚至於同條第5項「前項評議會召開時,應給予行為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會議決議事項應陳權責長官核定。權責長官對決議事項有意見時,應交回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應加註理由後變更之。」,長官仍有最後決定權,這種球員兼裁判的賽局,如何能確保懲處的公平性?
我們再從A中校的案例來看,最後的結果是A中校心力交瘁、黯然退伍,那下達處分的主官與相關人員呢?毫無影響,依舊在原本的職位上!也就是說,每一份權益保障案件,在決定下達後,後續並沒有針對處分的適法性進行檢討,沒有針對下達處分的過程進行查核,所以導致了A中校歷經了5次權益保障,歷經了2年多的審議折磨,這一切的一切,究竟要歸功於權益保障,亦或是歸咎於權益保障的不完全?甚至於為什麼有幾次仍必須到了國防部官兵權益保障會才會廢棄原本處分,司令部的權益保障會的決定有無瑕疵?這都是國防部應該積極面對與檢討,但是從官兵權益保障會設立以來,這樣的狀況似乎從來沒有改變,甚至於有逐步惡化的趨勢,到底官兵權益保障會有沒有真正發揮出維護官兵權益的效用,這著實令人費解。
近日,筆者接了一件官兵權益保障的案件,透過這個案件,筆者發現了許多荒謬的狀況,諸如一人承辦的權益保障會、規避「禁止溯及既往原則」的處分、沒有法律授權的處分、刻意不給予違失人員獎點的作法、一個處分併存兩個法律效果等等,這一切的狀況都可能在國軍各單位上演中,無法判斷這究竟是特例或是常態?我們都該好好思考,究竟國防部一直主張的「嚴考核、嚴淘汰」,到底是「留優汰劣」,還是罔顧法律規範的「違法懲處」?如果國防部的認知,一直停留在威權時代的「主官裁量權」,恐怕軍人的權益就會永遠無法受到保障,許多優秀的軍人就會像是變了心的女朋友,永遠回不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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